Enterprise liquidation, bankruptcy and reorganization business
一、解散与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可自行清算或由法院指定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由清算组代表企业法人参与诉讼。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破产申请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企业法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前,企业法人或者出资额占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经企业法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企业法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企业法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重整期间,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法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企业法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企业法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企业法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企业法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企业法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协议无效时,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企业法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企业法人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企业法人破产。
四、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法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详见《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法务、合同审查和管理、知识产权、印章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