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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heritance disputes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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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的个人为继承人。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一、遗嘱

      自然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及个人。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销,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篡改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或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负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与继承顺位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产分配规则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四、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五、继承权诉讼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继承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公证暂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