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and family affairs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主要指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民法典》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和强化了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一、婚姻效力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行调解,认为感情确有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中,也存在一些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实务中,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出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较严格。单纯的婚外情,未发展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平时可以合法手段搜集的录音录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作为佐证材料,如在外生育子女,可以调取出生证明等。家暴案件可提供伤情鉴定、伤情照片、录音录像、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医院诊疗记录等作为证据。
三、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应当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强调一点,社会上流传的“出轨方净身出户”的观点,按现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即使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也只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目前,没有净身出户的相关规定。
四、夫妻债务认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夫妻家庭共同经营、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判决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均要求抚养的,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数额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六、彩礼问题
实务中因为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愈发繁多,地方不同也会导致相关习俗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彩礼纠纷作出了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形可以退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目的、财物价值、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当然,有些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登记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