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通常情况下只为自然人。与消费者对应的是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经营者未尽到质量保证义务或者售后服务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等,基于此我国法律法规充实细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同时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一、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和要求经营者提供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对商品购买与否或对服务接受与否,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信息依法应当得到保护。
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义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作出真实的警示和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方式。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可能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承担必要费用。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面对消费者的提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假冒、仿冒、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或经营标记相近似的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企业名称和标记。
出具发票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时必须出具。
质量担保的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经营者以广告等形事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退货、更换、维修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要求更换、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等线上销售方式,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费用一般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格式条款的限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特定领域经营者的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等线上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更高程度的披露义务。
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用于他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预付款后未履行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退货责任: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商品或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