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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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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建设施工纠纷是理浩律师事务所核心业务领域,建工纠纷有其专业的一面,普通律师只能从法律层面把控案件风险,理浩律所团队除了有经验丰富的建工纠纷律师之外,还拥有包括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30余人的专业顾问团队,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还具备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多年从业经验,拥有实业和法律两个领域的综合视角,使律所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业务时拥有更多的切入点,从实事层面把控案件方向,思维更加成熟。

       律所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承办过众多案子并得到业内认可。我们完全有能力在建设工程领域为您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一、工程合同的界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体系上看,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二、工程合同的拘束力

     (一)发包人权力与义务

        1、 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56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关于垫资: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垫资条款,是指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全部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早期为了维护承包人利益,缓解工程款拖欠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垫资条款为企业法人之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应属无效。但是鉴于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法释(2020)25号第25条认可了垫资的效力,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到那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垫资返还义务不同于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后者的不履行会发生法定抵押权,当然,因均为金钱债务,故需要根据清偿冲抵规则来确定消灭哪一项债务。

         2、 协力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发包人协力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协助。发包人协力义务的有无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交易习惯和诚信用原则来确定。协力义务一般为不真正义务, 但承揽关系中,协力义务的违反会导致合同解除的发生,故其是否还属于不真正义务,学说上已有争论。

        3、 依约提供原材料等义务

        《民法典》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验收并接收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拖延或拒绝验收的,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发包人拒绝接收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价款请求权的实现。

        5、 任意终止权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做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据此,发包人叶应当享有任意终止权,可随时终止建设工程合同,但需要赔偿承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