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disputes
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除有特别规定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发生争议,导致一方或双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一般包括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预付款或定金、违约责任等纠纷。
一、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双方因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价款等产生的纠纷。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和促进纠纷的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型号、交付地点及方式、交付时间、运费的承担、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风险转移等约定明晰。卖方交货时应要求买方验收,并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买方收货时应仔细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可当场提出,并视情况采取拒收、要求退换或退款等措施。买卖双方除应保存好合同原件外,还应保留好出货单、沟通记录、货款收支凭证等材料。有条件的,双方可以定期进行对账结算。
二、租赁合同纠纷
因租赁物的交付、使用、维修、租金支付、押金等产生的纠纷。和买卖合同类似,租赁双方除应在合同条款中将相关内容约定清楚,还应在交付和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进行仔细查验。出租人如出售或租赁期限到期后继续出租租赁物,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借贷合同纠纷
因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引发的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证据系借贷合同或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催收记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最高只能主张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其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附义务。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1年内撤销赠与。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撤销赠与。
五、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做人在选择承揽人时应注意审查承揽人的资质、能力和品行,否则可能因存在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六、运输合同纠纷
常见的运输合同有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一般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除旅客自身身体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应如实向承运人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应按约定方式包装货物,托运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货物运输到达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并对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货运因不可抗力灭失,托运人无需支付运费,已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七、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往往是因保险人拒赔引发,拒赔的理由大多是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或属于免责事由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灵活运用《保险法》第十六、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可以应对大部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九、中介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中介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伙合同纠纷
两个以上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关于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合伙财产分割、合伙事务执行等产生的纠纷。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各合伙人品行、理念以及合伙事项的相关情况。合伙事务履行过程中,财务账册应尽量详尽,定期核对查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争议的性质和双方的意愿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规定详见《民法典》合同编、《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包括不限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预付款或定金、违约责任等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