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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流程
办结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来源: 湖北理浩律师事务所

       一、民事诉讼案件

      1、了解案情,接受委托。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始终,达成委托合意,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

      2、调查搜集证据。基于大部分委托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高,需要代理律师协助进行调查取证,争取形成说服力较强的证据链。代理被告的,还应在开庭前去法院阅卷,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3、与当事人商定诉讼策略。标注重点争议,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针对阅卷内容作出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4、申请立案、应诉答辩。若代理原告,代理律师应书写起诉状,经委托人确认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若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应书写答辩状,经委托人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5、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部分民事案件为防止相对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隐藏财产或损毁证据,需要代理律师协助委托人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保全申请。

      6、申请鉴定。有鉴定需要的,代理律师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7、准备开庭。庭审前与委托人商议出庭事宜,整理证据清单,为委托人做庭前辅导。代理律师可以基于需要向法院申请庭前会议。

      8、庭前调解。代理律师在坚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委托人的意思参与私下和解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运用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保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案件一审结案。

      9、参加庭审,进行辩论。双方无法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会定期开庭,代理律师在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代委托人出庭陈述,出示证据,进行辩论。

      10、接收判决书,商议后续。收到法院结案文书后,征询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意见,并商议后续事宜。

      11、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代理人书写上诉状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12、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决定书面审理的,代理人可在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决定开庭审理或询问的,代理律师参与开庭,代为陈述辩论,发表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法律适用有误、程序违法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无误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重审审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会重新开庭审理,重新判决,代理律师参与重审开庭,代为陈述辩论,发表意见。

      14、针对重审判决上诉。本次上诉与第一次上诉流程一致,不同的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有错误的,不能再发回重审,只能依法改判。

      15、执行。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6、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代理律师可代为书写并提交异议申请书。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代理律师可代为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7、审判监督。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有错误,委托律师代理的,代理律师可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


       二、刑事辩护案件

       1、初步了解案情,接受委托。经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沟通,初步了解案件的办案机关,羁押场所,涉嫌的罪名、案件阶段等,并建立委托关系。

       2、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辩护律师可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一步步了解案件情况。

       3、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件;如犯罪案疑人属于强制医疗情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应当依法进行强制医疗的建议;若犯罪嫌疑人存在不起诉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院书面申请不予起诉;向办案机关提交其他无罪或罪轻的书面意见。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属于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羁押,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5、阅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律师可在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

       6、后续会见。辩护律师应家属或羁押人员要求,或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对案件细节,安抚情绪,沟通认罪认罚的相关情况。

       7、庭前准备。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至法院,领取起诉书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征询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做好庭审前辅导。

       8、申请庭前会议。若案件情况符合召开庭前会议的要求,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中提出回避、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等事项。

       9、庭审辩护。辩护律师参与庭审,对检察院提交的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并可在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0、领取判决文及后续。辩护律师领取判决文书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征询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意见。

      11、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征询被告人意见后,可代书上诉状。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后,代其提交至一审法院。

      12、二审和发回重审流程可参考民事案件二审和发回重审,二者类似。

      13、申诉。律师可接受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代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流程可参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流程,二者类似。


       四、刑事控告案件

       1、了解案情,建立委托。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始终,达成委托合意,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

       2、调查搜集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调查收集初步证据。

       3、提出控告。律师代当事人书写书面的控告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后,携带搜集的初步证据,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供控告,要求办案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查办。


       五、行政诉讼案件

       1、了解案情,接受委托。向客户了解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是否可诉,是否在起诉期限内,若案件可诉且起诉期未届满,可基于合意达成委托。

       2、收集初步证据,提起诉讼。收集能够初步证据,根据案件情况找准被告单位,与委托人商议书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并申请立案。委托律师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与委托人沟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阅卷后进一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限期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律师可前去法院查阅相关内容,并针对情况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情况,与案件有关但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委托律师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

       4、后续庭审准备、开庭、判决、上诉、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可参考民事诉讼,二者类似。


       六、仲裁案件

       1、代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与民事一审案件程序相似,比民事一审多出的一个程序是在开庭前需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2、商事仲裁案件一般为一裁终局,对方当事人不按照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可参照民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裁决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劳动仲裁案件程序与民事一审程序类似,无需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劳动仲裁案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一裁终局: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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